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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思《血酬定律——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》笔记与评论

之前看了 Bilibili 的一套视频《吴思:中国历史的一种分析框架》(视频中有一些危险发言,迟早会被删除。评论区不用看了,没有一个人理解到点子上)

这个视频的观点很是新颖,所以专门了解了一下吴思这个人,顺便找了这本书来看。

在书中,作者的观点比较中肯,分析的对象主要是帝王、官员、土匪、农民等。他并没有刻意抨击任何一个群体,而是把他们一视同仁地作为自私的人来看,类似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。他也谈到了中国的党国制度(这不是本文的重点),不过并不是像一些公知那样无脑抨击,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平常的制度,冷静地分析。

对于唯物史观的观点,作者大多是继承了,但并没有全盘接受,比如“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,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”,作者并不完全赞同,其核心观点是一切社会规则由暴力最强的集团说了算

此处摘录总结书中观点,作为笔记。


在序言中,作者提出了元规则的概念。

元规则

定义:决定规则的规则。

现象

一是《大明律》和《大诰》的制定。

制订 《大明律》的时候,几个大儒参照唐朝的法律,一条一条地修订,一条一 条地草拟,朱元璋又一条一条地品评,修改,改了又改,最后立为天下法。 但是皇帝本人并不遵行,另外编撰了一套个人色彩浓重的严刑苛法《大 诰》。朱元璋死后,他的孙子即位,放弃了《大诰》,随后被自己的叔叔打 败,夺了帝位。新皇帝上台,又恢复了《大诰》。

二是成吉思汗征服欧亚大陆,推行自己的法规。

三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。董仲舒向汉武帝论证儒术合乎皇家的根本利益,因此武帝才决定使用儒术,同时内心并不信服:“汉家自有制度,本以霸王道杂之,奈何 纯任德教,用周政乎?”,儒术只是做了工具。

分析结论

元规则的决定者:暴力竞争的胜利者(往往是暴力的最强者)。


在第一章,作者提出血酬概念,并且认为血酬的最大化影响暴力集团的行为决策。

血酬

定义:人们为了逃避或减轻暴力向暴力集团支付的报酬。

现象和分析

一是土匪种地。这说明土匪和农民两个身份之间不是割裂的。

王阳明说,各贼探知官府练兵,准备进剿的消息后,“将家属妇女什 物俱各寄屯山寨林木茂密之处,其精壮贼徒,昼则下山耕作,夜则各遁山 寨。”

二是土匪保民和土匪害民。在自己的地盘里,严厉打击犯罪,甚至自己人都杀。在外面的地盘则烧杀抢掠。这说明土匪和统治者之间也不是割裂的。

三是四川土匪播种时不扰民,收货时才抢掠。

作者认为,决定这些的根本是血酬的最大化

血酬的最大化,可以解释匪变官,官变匪,匪变民,民变匪,统治者变法改制的现象。


在第二章,作者研究了“命价”的问题。

命价

清朝雍正十二年(1734 年),户部(财政部)和刑部(近似司法部)
奏请皇帝批准,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:三品以上官,银
12000 两;四品官,银 5000 两;五六品官,4000 两;七品以下、进士、
举人,2500 两;贡生、监生,2000 两;平人 1200 两。

9·11 事件后,
联邦赔偿基金确定的遇害者赔偿办法据说有很大差别:如果遇害者是家庭
妇女,她的丈夫和两个孩子能得到 50 万美元的赔偿。如果遇害者是华尔
街经纪人,他的遗孀和两个孩子却能得到 430 万美元。

人命是无价的吗?

人命从事实上是不平等的:

如何看待官定命价的巨大价差呢?在当代人看来,蕴涵了人命不平等
观念的法规不是很可恶么?这要看怎么说。一二品贪官犯了死罪,法定赎
金是 12000 两银子,如果坚持“与民同罪”,1200 两银子即可赎命,岂不
是纵容大贪官犯罪?清朝督抚一级的大员,每年合法的养廉银就有1万两,
够他们赎八条命了。反过来,寻常百姓每年收入 20 两银子,也要 12000
两赎金,这条法规便形同虚设。

人命的交易

以军队为例,买主:暴力集团。卖主:士兵。购买人命的称为“血本家”


在第三章,作者研究了正式规则为何向潜规则转化。

潜规则和正式规则

正式规则代表的是官方的利益,潜规则代表的是当事的双方的利益。作者认为,当正式规则的收益低于潜规则的收益的时候,或者正式规则的伤害高于潜规则,当事人就会选择执行潜规则。

合法伤害权

作者认为,官员“可杀可放,可轻可重”,这就是“合法伤害权”,是潜规则形成的基础。而最终的根据在于对暴力的掌控。

加害者则可以单方面
控制局面,因为加害只须依赖对方的恐惧。任何人都有恐惧,但不是任何
人都有良心。

刘瑾潜流

作者认为,历史上的以刘瑾为代表的贪官,敛财靠的是一套潜流机制,有干渠支渠,分层收受贿赂。当皇帝清查国库的时候,各级“抽水机”就会加速运转,最后征收的,自然是农民的“血酬”。

巨量财富的去向

作者发现:“修建颐和园花费的巨额银两,转个身就变成了手工艺品制造者、木匠、油漆匠、泥瓦匠、土木小工等平民的工钱,从他们手里再转个身,又变成了粮农菜农小商小贩的收入。”因此少数人拥有巨量财富,也是有好的一面的,但是对于刘瑾而言,其造成的灾难远大于好处。

等到这些世界级富翁走近生命的终点时,洛克菲勒用自己的财富建立
了基金会,资助教育等社会福利事业,卡内基用自己的财富修建了 2811
座图书馆,盖茨也表示将来要做类似的事情。这就是说,在我们所能追踪
到的个人财富源流的尽头处,这笔巨量财富又开始为人类知识的积累和传
播服务。

灰牢考略

现象

1997 年湖北省监利县县长逼迫农民朱长仙交税,将其关入学习班,最后农民自杀。

2000 年湖北省监利县七名干部逼迫熊华品交费,将其办殴打后关入学习班,最后农民自杀。

2000 年冬湖北省监利县干部带着打手来到农民李启栋家逼迫缴费。李交不出,被关入小黑屋,冻死。

嘉庆五年(1800),山西捐输有一县派至10 万两,勒限催交,其未能措交者,即行掌责,甚至锁闭班房,名曰‘黑窑’。

遇罗克的弟弟遇罗文在《我家》一书中记载,1968 年春节后,他被关入北京半步桥监狱。1968年 9 月底的一天,三辆卡车把他们拉到了北郊的北京市第一少管所。

延安时期的学者朱鸿召:当时常用的一个方法,就是把人扣下开会学习,不转变立场不放人。

韦君宜在《思痛录》中说她的丈夫“杨述被关在整风班里(1942 年),但天天凌晨要他们整队到无定河边去冒着寒风干活。”

清朝末年,浙江省南浔镇的乡绅自发设立了“洗心迁善局”,将一些不够绳以官法的“故家不类、市井无赖、镇之不逞者”禁锢其中。

文革时期,有牛棚,学习班等。

道光年间,四川班房,全省每年在灰牢里关死一二千人,灰色处决是合法处决十倍以上。

分析

作者认为,根本目的在于额外征收税费。

以中国官员为例,额外征收的税费用于官员建设办公楼,购买小轿车,还高利贷,总而言之就是为了人的私利。

在征收出现困难,上级政府又严厉督催的时候,基层干部经常向亲朋好友借高利贷垫付,有的干脆自己借自己的钱。2000 年,监利的县、乡、区、村四级债务约 10 亿元,为此,全县每年支付利息约 2 亿元,而全县合理的农民负担不过 1.7 亿元,还不够还高利贷的。每到收款的季节,乡村干部就拼命收钱,截留下来偿还自已经手的高利贷。

从这个方面看,私设灰牢是有害的,但作者认为也有有利的一面。

一位河北农村的朋友告诉我,他们那里对付超生游击队的主要办法,就是把潜逃孕妇的公婆或父母抓起来,锁在小黑屋里冻着饿着,同时放出话去,让孕妇拿着流产证明来赎。

这个例子中,可以看出灰牢确保了政策在基层的实施,这一方面,从反而维护了公众利益。


之后的几章基本是在讲故事。不罗列了。

最后

我直接照搬作者的最后一段话吧:

总之,千年帝国安身立命的小农经济基础,已经被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业化成就破坏了;千年帝国生存的闭塞环境,已经被西方文明带来的竞争破坏了;帝国体制解决自身利益分配失衡和人口问题的希望,已经被数十次徒劳的王朝循环破坏了。面对这些无法挽回的破坏,即使纯粹出于自身利益,旧体制合乎逻辑的最佳选择也是自我改革,为福利生产集团创造一个可控制因而可靠可信的、低成本的、高效的政治法律环境,挽救社会母体于危难之中。不过,这个选择恰恰意味着千年帝国的自我终结。在这个意义上,党国是帝国的最高阶段,党国是帝国的掘墓人。

2000 年

然后说说自己的想法:

作者其实就是把那些大家都明白的道理挑明了说,我基本赞同他的观点。

血酬最大化就是效益最大化。考虑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,其实作者的观点也不算新奇,可以说是用另一种方法解释世界。

但是,我还是觉得,“血酬的最大化”论点有一点问题。不知道作者有没有学过博弈论,掌握暴力的人未必选择能大群体最优从而小群体更优的策略,他们常常陷入的是“局部最值”。“血酬定律”的适用性是否可以稍微修正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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仅有一条评论

  1. lingling
    lingling
    2023年11月16日 • 回复

    博主思考有深度 但是这样的发言有点危险呀